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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知识点总结
诉讼时效中断
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,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,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。
诉讼时效中止
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,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,时效期间暂停计算,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。
中断事由
1. 提起诉讼
2. 权利人提出请求
3.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
2. 权利人提出请求
3.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
中止事由
1. 不可抗力
2. 权利人无法控制的障碍
3. 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
2. 权利人无法控制的障碍
3. 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
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: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因下列障碍,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中止:(一)不可抗力;(二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,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丧失代理权;(三)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;(四)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;(五)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。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,诉讼时效期间届满。
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诉讼时效中断,从中断、有关程序终结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:(一)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;(二)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;(三)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;(四)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。